桐乡市农村五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农村五保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本市常住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二、供养标准和内容:
根据《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是指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民主评议、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三)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后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办理五保供养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后,在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咨询电话:社救科 88097175 88021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