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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1-11-24  点击量:

一、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户籍在本市且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下列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
(一)一类对象:持有效《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城镇三无对象和麻风病康复村休养员;
(二)二类对象:持有效《桐乡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和《桐乡市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三)三类对象:当年度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后自负费用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困难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门诊,如糖尿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疾病,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
(二)住院救助:在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后,在一个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一类对象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以内的(特殊病门诊除外)予以全额救助(每人每年度限享受一次),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按60%予以救助;
2.二类对象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按50%救助;
3.三类对象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按40%救助。
(三)医疗救助金取百元整数,每户每年救助最高额度为100000元。按规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还可向市慈善总会申请救助。
三、医疗费用确认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等事项,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查确认。
(二)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生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持户口簿和救助证、优惠证、三类对象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桐乡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医疗报销清单和单位、社会救助帮困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有关村委会、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应会同市社会保障或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其医疗费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并确定具体的救助额度。
(四)公示。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情况应在所在村、社区向社会公示七天。
(五)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市民政部门下拨医疗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五、医疗救助的政策依据
《桐乡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六、咨询电话:88097175 8802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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