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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1-9-21  点击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资产清算报告书;

(四)注销税务登记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起2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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