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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1-9-21  点击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递交下列文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除以上文件外,各项变更还须提交

(一)名称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新章程(三份);

(二)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前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开办资金变更: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修改后的章程;

(六)章程修改: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以上文件除章程外均须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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