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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9-22  点击量:

嘉兴市民政局、嘉兴市监察局、嘉兴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行业协会等社会

团体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嘉政民社〔2008〕16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监察局、发改局,市级各社会团体业

务主管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2008年省直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责任分工》(浙党风廉政发〔2008〕1号)、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以及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关于开展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08]170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市、县(市、区)行业协会及以企业为会员主体的社会团体。

(二)检查内容:相关社会团体制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行为。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专项检查,达到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会员认同、制定程序合规、备案及时,会费收支公开透明,会费收取标准明显下降,会费管理严格规范。

(一)会费标准民主制定。制定或修改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决议在30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会费额度和档次适当,不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

(二)会费收支规范透明。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杜绝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会费收支情况及时向会员公布,随时接受会员查询、监督。规范使用和妥善管理会费票据。

(三)财务制度健全完善。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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