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9-22 点击量:
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以及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根据相关的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评估。
第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核准登记未满一年的;
2、上年度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3、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4、仍在上一次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的;
5、在上一次评估中因舞弊而被中止评估或撤销评估结论,未满一年的;
6、评估委员会认为存在其他不应予以评估情形的。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