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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9-22  点击量:

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以及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根据相关的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评估。

第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核准登记未满一年的;

2、上年度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3、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4、仍在上一次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的;

5、在上一次评估中因舞弊而被中止评估或撤销评估结论,未满一年的;

6、评估委员会认为存在其他不应予以评估情形的。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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